无锡同彩科技有限公司、芜湖澳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207民初340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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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207民初3401号之一案件名称
无锡同彩科技有限公司、芜湖澳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芜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无锡同彩科技有限公司;芜湖澳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207民初3401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无锡同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兴源北路650-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4MA1MUJ3T0J。法定代表人:黄高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群峰,无锡市惠山区长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芜湖澳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沈巷工业园振兴路车间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MA2RN5NHXE。法定代表人:黄碎光。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凤凤,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无锡同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芜湖澳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4日作出(2021)皖0207民初340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芜湖澳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其他财产。现申请人无锡同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芜湖澳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尚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夏媛媛书 记 员 宋 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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