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江县鼎洁塑料薄膜加工店、易亚平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黔0281民初78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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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民初7816号案件名称
澄江县鼎洁塑料薄膜加工店、易亚平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澄江县鼎洁塑料薄膜加工店;易亚平案件缘由
加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黔0281民初7816号原告:澄江县鼎洁塑料薄膜加工店,经营场所: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右所镇小湾社区居民委员会小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422MA6KFJYF94。经营者:鲁小侣,男,1988年7月27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玲,澄江市凤翔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欣,澄江市凤翔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易亚平,男,1988年4月1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原告澄江县鼎洁塑料薄膜加工店与被告易亚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澄江县鼎洁塑料薄膜加工店的经营者鲁小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易亚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澄江县鼎洁塑料薄膜加工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薄膜货款7189元,并承担自2020年7月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澄江市右所镇小湾社区小湾小组生产塑料膜出售,原告分别于2019年9月3日从澄江市通过昆明福顺达物流公司发货10件,2019年10月3日通过昆明昌顺货运公司发货10件,2020年1月11日通过昆明福顺达物流公司发货16件,2020年5月10日通过昆明福顺达物流公司发货5件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4次分别发货41件×248.5元=10189元,被告支付过原告3000元,剩余薄膜货款7189元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都拒绝支付。综上所述,被告拒不支付原告薄膜货款的行为有违诚信,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现根据相关规定特起诉,望支持原告的诉请。被告易亚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分多次向原告购买塑料薄膜,价款共计10189.00元,被告支付了3000.00元后尚欠7189.00元未支付。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其前述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物流发货单、微信聊天记录及原告陈述在案佐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的买卖行为发生在2019年、2020年,故本案应适用民法典实施以前的相关规定。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塑料薄膜,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塑料薄膜,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薄膜货款,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已经构成违约。本案中从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被告尚欠原告薄膜货款7189.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薄膜货款7189.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故原告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问题,从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原告最后一次向被告主张的时间为2020年7月3日,但被告并未履行支付义务,对被告逾期的时间本院确定为2020年7月3日,故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应为2020年7月4日。2020年7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故被告应从2020年7月4日起以未支付的塑料薄膜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85%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鲁小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答辩权利和质证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易亚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澄江县鼎洁塑料薄膜加工店塑料薄膜货款7189.00元,从2020年7月4日起至塑料薄膜货款支付完毕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尚未支付的塑料薄膜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进行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易亚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蒋传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朱 念书 记 员 张天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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