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华、孙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22民初1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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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122民初1462号案件名称
陈文华、孙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武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陈文华;孙晋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22民初1462号原告:陈文华,男,汉族,1992年2月29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被告:孙晋,男,汉族,1993年3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陈文华与孙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陈文华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1元,由原告陈文华负担。审判员 程保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金 磊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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