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陈文华、孙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22民初146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122民初1462号
  • 案件名称

    陈文华、孙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武邑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陈文华;孙晋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22民初1462号原告:陈文华,男,汉族,1992年2月29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被告:孙晋,男,汉族,1993年3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陈文华与孙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陈文华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1元,由原告陈文华负担。审判员  程保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金 磊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