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勇、林作生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127民初9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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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127民初971号案件名称
梅勇、林作生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梅勇;林作生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27民初971号 原告:梅勇,男,198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 被告:林作生,男,198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 原告梅勇与被告林作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梅勇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原告梅勇负担。 审判员陈孟礼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陈芳敏 代书记员朱婷婷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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