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天儿、徐建新申请宣告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2021)新2301民特2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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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01民特2179号案件名称
徐天儿、徐建新申请宣告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昌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徐天儿;徐建新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新2301民特2179号申请人:徐天儿,女,199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新疆检察官学院出纳,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申请人:徐建新,男,196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昌吉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指定代理人:徐刘萍(系徐建新的姐姐),女,1960年9月7日出生,汉族,昌吉市化肥厂退休职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申请人徐天儿申请认定徐建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徐天儿,被申请人的指定代理人徐刘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天儿称,因申请人的父亲徐建新(身份证号:65××73)处于昏迷状态,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1.宣告徐建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确定徐天儿为徐建新监护人。事实与理由:申请人徐天儿系被申请人徐建新独生女儿,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24日在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了胶质瘤三级切除手术,于2021年2月4日进行了第二次手术,二次手术后康复情况不理想,出院诊断书的诊断为“右侧肢体运动障碍,丘脑性失语”,目前病情依旧严重且处于意识不清的状态,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综上所述,现申请法院认定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其监护人。 被申请人徐建新的代理人徐刘萍称,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没有意见,其他亲属也没有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徐建新,男,196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昌吉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身份证号码:XXX。被申请人徐建新的父亲徐震,母亲刘树华均已去世。徐建新患病前离婚。徐建新与前妻婚后生育婚生女徐天儿。2020年8月23日,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出具医疗证明书一份,确诊:脑恶性肿瘤术后复发,治疗建议:患者目前明确诊断为脑恶性肿瘤,术后复发,丧失言语及行走功能,处于浅昏。2021年9月17日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出具医疗证明书一份,确认:恶性肿瘤靶向治疗,左侧视交叉及丘脑神经胶质瘤治疗后复发,术后化疗后WHOⅢ级,间变性星形细胞瘤,原发性高血压2级,高危组,右侧肢体运动障碍,完全性失语,化疗后骨髓抑制,营养风险。现被申请人徐建新出现不能言语,不能行走,生活不能自理。现申请人徐天儿诉至本院,提出如上申请请求。 审理中,本院委托新疆精卫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徐建新的精神状态做司法鉴定,并评定其民事行为能力。经鉴定,意见:1.精神状态:器质性精神障碍。2.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支出鉴定费2300元。 本院认为,徐建新患病治疗后出现不能言语,不能行走,生活不能自理等情况。经司法鉴定意见书为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徐天儿认定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申请人徐建新的代理人徐刘萍,其同意由徐天儿担任徐建新的监护人,故本院依法指定由徐天儿担任徐建新的监护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徐建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指定徐天儿为徐建新的监护人。 本案鉴定费2300元由申请人徐天儿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唐文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雅楠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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