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娜与公主岭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兴城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4民初4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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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84民初4311号案件名称
黄娜与公主岭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兴城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黄娜;公主岭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兴城支行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4民初4311号原告:黄娜,女,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华,系吉林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主岭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公主岭市。 法定代表人:沈崇峻。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建凤,公司员工。 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兴城支行,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宣立军。 原告黄娜与被告公主岭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兴城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华、被告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建凤均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兴城支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庭审结束后,原告黄娜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娜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娜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5571.00元由黄娜负担。 审判员 甘丽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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