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杏英、周卓和等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11执保18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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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11执保1833号案件名称
赵杏英、周卓和等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赵杏英;周卓和;佛山市粤禅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11执保1833号申请人:赵杏英,女,1971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被申请人:周卓和,男,1965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申请人:佛山市粤禅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盐步三河东路14号三河中心首层108号铺。执行事务合伙人:广州市爱民投资有限公司。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受理了申请人赵杏英与被申请人周卓和、佛山市粤禅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苏0211民初8129号。申请人赵杏英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周卓和、佛山市粤禅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赵杏英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杏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卓和、佛山市粤禅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劲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 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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