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古宝斯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李珊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604执640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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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604执6409号之一案件名称
佛山市古宝斯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李珊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佛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佛山市古宝斯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李珊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604执64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古宝斯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李珊,女,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一、案件基本情况关于佛山市古宝斯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李珊、王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4民初1133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0年10月27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李珊应向佛山市古宝斯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39982.26元及利息(以439982.26为基数,从2020年1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439982.26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27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227元、财产保全费2905。因李珊逾期未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佛山市古宝斯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费为7650元。二、财产调查处置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珊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予履行。其后,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李珊名下的银行账户、财付通账户共8个,因实际冻结金额较小,暂未予扣划。经查明,本案诉讼阶段查封了被执行人李珊名下的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权证号码为:渝(2018)南岸区不动产权第00XXXX59号,抵押权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两笔抵押)、陈阳]已设置三笔抵押,未清偿金额较大,暂不适宜处置。除前述财产外,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向辖区内的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珊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其现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三、限制、处罚情况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李珊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行为。四、结案方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0604执640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长磊审判员 黄远东审判员 蓝 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谢洁仪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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