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田月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2民初36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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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2民初36153号案件名称
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田月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田月龙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2民初36153号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陶敏,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鹏,上海顶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月龙,男,197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田月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9月15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 判 员 叶岚法官助理 周密书 记 员 朱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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