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朝月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524执233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执2337号案件名称
文朝月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织金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文朝月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0524执2337号文朝月: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文朝月罚金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0524刑初56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文朝月应交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院执行过程中,执行扣划了被执行人文朝月的银行存款380.04元后,文朝月主动履行了交纳尚欠619.96元罚金的义务,本院已将本案罚金1000元上缴国库。至此,本案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作结案处理。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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