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凡静、吕庆华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302民初1860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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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302民初18609号之一案件名称
孟凡静、吕庆华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沂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孟凡静;吕庆华案件缘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302民初18609号之一申请人:孟凡静,女,1985年5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委托代理人:李杰,山东平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计花,山东平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吕庆华,男,1989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申请人孟凡静与被申请人吕庆华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孟凡静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吕庆华价值2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吕庆华价值2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孟凡静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莉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魏思琪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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