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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红刚、张晓鹏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24执8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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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24执850号
  • 案件名称

    郑红刚、张晓鹏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高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郑红刚;张晓鹏;王丽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24执850号申请执行人:郑红刚,男,198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被执行人:张晓鹏,男,199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被执行人:王丽,女,198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申请执行人郑红刚与被执行人张晓鹏、王丽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甘0724民初780号法律文书已结案,该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张晓鹏、王丽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郑红刚为其代偿的借款本息53127.06元;同时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1128元。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晓鹏、王丽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郑红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714元。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4月3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2.2021年4月30日、2021年5月17日、2021年6月8日、2021年6月28日、2021年7月14日、2021年8月9日、2021年8月26日、2021年9月13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房产、保险等财产情况,经反馈被执行人张晓鹏名下预告登记有位于张掖市房屋一套,但该房屋设置有抵押权,抵押期限至2034年11月5日。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2021年6月8日,因被执行人张晓鹏、王丽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4.2021年6月8日,因被执行人张晓鹏、王丽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5.2021年6月25日,本院依法到高台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对被执行人张晓鹏、王丽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在本县无不动产登记信息。6.2021年7月5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晓鹏位于高台县养殖长廊(农业设施产权号为高农设施字第023号)的养殖场进行了查封。7.被执行人情况:本院多次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人身下落及财产线索进行调查,现被执行人长期在外无具体下落,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8.2021年9月2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53127元、执行费222元未能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孔瑞东审判员  张 帆审判员  张玉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鹏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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