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某某、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03民初4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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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民初4518号案件名称
卫某某、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卫某某;金某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03民初4518号原告:卫某某,女,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被告:金某某,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和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卫某某诉被告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卫某某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云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旭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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