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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某某、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03民初4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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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民初4518号
  • 案件名称

    卫某某、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卫某某;金某某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03民初4518号原告:卫某某,女,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被告:金某某,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和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卫某某诉被告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卫某某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云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旭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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