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宝国、曾喜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1民初46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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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1民初4684号案件名称
申宝国、曾喜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邵东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邵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申宝国;曾喜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永安营销服务部;王岩;济南善乘心载物流有限公司;张福贵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1民初4684号原告:申宝国,男,195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市。原告:曾喜英,女,195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市。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永安营销服务部,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豪门御景小区162号。负责人:黄永德。被告:王岩,男,198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建华,邵东市金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济南善乘心载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西延长线孔村段南侧84号。法定代表人:赵雨晶,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建华,邵东市金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张福贵,男,194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市。原告申宝国、曾喜英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永安营销服务部、王岩、济南善乘心载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张福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申宝国、曾喜英于同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宝国、曾喜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宝国、曾喜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93元,由原告申宝国、曾喜英负担。审 判 员 曾利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朱臻玄代理书记员 李喜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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