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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赤坎支行、林文朝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802执102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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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802执102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赤坎支行、林文朝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湛江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赤坎支行;林文朝
  • 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802执10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赤坎支行,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湾南路12号。被执行人:林文朝,男性,1968年10月0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赤坎支行与被执行人林文朝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粤0802民初22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一、被执行人林文朝须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赤坎支行透支本金49998.54元、利息11939.33元、违约金2863.1元,其他费用1178.92元,合计65979.89元。以及支付从2019年12月4日起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新欠利息及违约金(利息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付,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付).利息、复利、违约金、手续费(其他费用)总计以不超过被执行人应支付债务款项本金的年利率24%为限。二、案件受理费724.75元,又被执行人负担。2021年5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予履行,亦未报告其财产状况。经本院自2021年5月14日至2021年7月16日期间分别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林文朝名下位于湛江市赤坎区(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建筑面积:65.9平方米),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7月20日,本院分别在信用平台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7月20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上述执行情况。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粤0802执102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履行,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炳忠审判员  邓胜发审判员  郭天涯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万曦彤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802执10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赤坎支行,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湾南路12号。被执行人:林文朝,男性,1968年10月0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赤坎支行与被执行人林文朝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粤0802民初22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一、被执行人林文朝须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赤坎支行透支本金49998.54元、利息11939.33元、违约金2863.1元,其他费用1178.92元,合计65979.89元。以及支付从2019年12月4日起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新欠利息及违约金(利息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付,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付).利息、复利、违约金、手续费(其他费用)总计以不超过被执行人应支付债务款项本金的年利率24%为限。二、案件受理费724.75元,又被执行人负担。2021年5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予履行,亦未报告其财产状况。经本院自2021年5月14日至2021年7月16日期间分别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林文朝名下位于湛江市赤坎区(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建筑面积:65.9平方米),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7月20日,本院分别在信用平台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7月20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上述执行情况。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粤0802执102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履行,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炳忠审判员  邓胜发审判员  郭天涯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万曦彤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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