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利万家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广电城市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1民初12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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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11民初12193号案件名称
湖南利万家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广电城市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湖南利万家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广电城市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1民初12193号原告:湖南利万家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望麓园街道芙蓉中路一段468号(惜字公庄)1栋2105房。法定代表人:周永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艳丰(系公司员工),男,198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被告:广州广电城市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曾用名:广州广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圭塘路228号香樟兰亭6栋首层。负责人:杨成。原告湖南利万家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广州广电城市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利万家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37元,由原告湖南利万家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满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和 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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