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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邹运平等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11执543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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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111执543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邹运平等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邹运平;乔广琴;安徽百莫行贸易有限公司;史大伟;李玥
  • 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11执5432号之一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住包河区马鞍山南路660号海顿国际广场D楼商业10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759072C。法定代表人:何俊彦被执行人:邹运平,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执行人:乔广琴,女,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执行人:安徽百莫行贸易有限公司,住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720号绿赢海大厦B座2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83660716R。法定代表人:李家柱被执行人:史大伟,男,198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李玥,女,198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与邹运平、乔广琴、安徽百莫行贸易有限公司、史大伟、李玥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其一直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但房产被其他法院查封,无法处置。另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但未实际控制,亦无法处置。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0)皖0111民初92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牛春风审判员  杨 青审判员  甘 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戴志远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11执5432号之一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住包河区马鞍山南路660号海顿国际广场D楼商业10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759072C。法定代表人:何俊彦被执行人:邹运平,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执行人:乔广琴,女,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执行人:安徽百莫行贸易有限公司,住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720号绿赢海大厦B座2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83660716R。法定代表人:李家柱被执行人:史大伟,男,198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李玥,女,198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与邹运平、乔广琴、安徽百莫行贸易有限公司、史大伟、李玥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其一直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但房产被其他法院查封,无法处置。另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但未实际控制,亦无法处置。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0)皖0111民初92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牛春风审判员  杨 青审判员  甘 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戴志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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