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辽宁宽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甸满族自治县超群矿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24执48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24执482号
  • 案件名称

    辽宁宽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甸满族自治县超群矿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辽宁宽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甸满族自治县超群矿业有限公司;陈健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24执482号申请执行人:辽宁宽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天华山路188号。法定代表人:宁作明,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忠平,男,1967年7月15日生,满族,辽宁宽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部职员,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超群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山沟镇老营沟村。法定代表人:陈健,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陈健,男,1956年11月10出生,汉族,住丹东市振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东涛,男,1964年12月9日出生,满族,职员,住丹东市振兴区。辽宁宽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宽甸农商行)与宽甸满族自治县超群矿业有限公司、陈健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624民初156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定宽甸满族自治县超群矿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0日前偿还宽甸农商行借款本金9980000元及利息,陈健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宽甸满族自治县超群矿业有限公司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拍卖宽甸满族自治县超群矿业有限公司位于青山沟镇老营沟村的采矿权及房屋、土地、机器设备所得价款,农商行享有优先权。案件受理费91633元,减半收取45817元,由宽甸满族自治县超群矿业有限公司、陈健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于2021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超群矿业有限公司、陈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超群矿业有限公司、陈健报告财产并于三日内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超群矿业有限公司、陈健未按期履行。经本院通过总对总查询各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车辆、不动产,并向本地相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超群矿业有限公司、陈健的银行理财产品、林权、房产和公积金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陈健的部分银行账户及财付通账户有少量余额,经征求宽甸农商行代理人意见扣划948.78元。又对登记在陈健名下的位于丹东市振兴区边境经济合作区B区12号楼203室(面积293平方米)、丹东市振兴区边境经济合作区H区50号楼203室(面积258平方米)、丹东市振兴区边境经济合作区H区51号楼301室(面积386平方米)、丹东市振兴区沿江开发区B区10号楼104-2(面积50平方米)、丹东市振兴区沿江开发区B区10号楼204室(面积248平方米)、丹东市振兴区滨江中路128号2704室(面积275平方米)房屋予以轮候查封。另经网查发现陈健在牙克石市龙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宽甸百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蒙黑牛王矿业有限公司、根河市钲兴矿业公司、丹东友邦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均有认缴出资,但因陈健在本院被执行案件较多,经征求宽甸农商行意见,不要求在本案中处置。还发现登记在陈健名下有三辆车,车号分别为辽F×××××、辽F×××××、辽F×××××,经征求宽甸农商行意见不要求在本案中处置。再未发现陈健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另经查询,宽甸满族自治县超群矿业有限公司设定抵押的C2100002009083220033179号采矿权证已因逾期未办理延续而自行作废。上述扣划的款项本院已发放给宽甸农商行,且已对陈健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宽甸农商行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超群矿业有限公司、陈健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宽甸农商行同意以终结本次执行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马麟*执行员  王石峰执行员  夏天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蒋 燕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