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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信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3民初5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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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233民初5091号
  • 案件名称

    重庆天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信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忠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重庆天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信达新材料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 庆 市 忠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3民初5091号 原告:重庆天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工业园区乌杨新区12万平方米标准厂房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MA5XDTK544。法定代表人:李天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仕奎,重庆开颜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信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扬清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578643715F。法定代表人:彭天剑。原告重庆天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信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重庆天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重庆天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罗 燕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方鸿雁                          书 记 员   黄芮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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