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阳、陈克江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81民初577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381民初5775号案件名称
刘阳、陈克江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新沂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刘阳;陈克江;曹殿忠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81民初5775号原告:刘阳,男,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长浩,新沂市盛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克江,男,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第三人:曹殿忠,男,195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原告刘阳诉被告陈克江与第三人曹殿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刘阳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阳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阳负担。审判员 陈冬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吴笑笑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向礼英、赵德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23民初2215号 下一篇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冬方等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2021)浙1003民督5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