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祝高、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981民初45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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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981民初4548号案件名称
蔡祝高、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东台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蔡祝高;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周柏根;中粮家佳康(江苏)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81民初4548号原告:蔡祝高,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均平,上海坤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武安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赵宏才,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周柏根,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被告:中粮家佳康(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沿海经济区通海大道38号。原告蔡祝高与被告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周柏根、中粮家佳康(江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蔡祝高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蔡祝高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吴海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金 磊书 记 员 周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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