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新江、克拉玛依博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203执5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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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203执55号之一案件名称
胡新江、克拉玛依博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胡新江;克拉玛依博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203执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新江,男,196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克拉玛依市博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博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友谊路6号。 法定代表人:刘同举。 申请执行人胡新江与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博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203民初31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博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胡新江支付案款10512438.03元,同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77912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胡新江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自愿申请撤销(2021)新0203执55号案件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执行的请求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203执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买买提亚合甫审判员 莎吾丽热西汗审判员 孙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帅军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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