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刘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319民初1379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津0319民初13799号案件名称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刘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刘周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13799号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1座17楼1769房间。法定代表人:万钧,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周,男,196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按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紫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孟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胡筱钰信用卡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9执6066号 下一篇 阳鹏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52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