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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新时代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胡守瑶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1102民初4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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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102民初4225号
  • 案件名称

    丽水市新时代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胡守瑶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丽水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丽水市新时代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胡守瑶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1102民初4225号 原告:丽水市新时代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遂松路2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722795183M。 法定代表人:曾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韵、李先如(实习),浙江元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守瑶,男,197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 原告丽水市新时代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胡守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0000元及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丽水市新时代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蓝韵、李先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守瑶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9年下半年,被告陆续在原告处购买门窗铝合金原材料并赊欠相应货款。2020年6月23日,原、被告进行结算并签订《欠货款凭据》,约定:被告尚欠货款50000元,欠付货款部分按每月1.5%计算滞纳金。经原告催讨,被告未支付货款。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胡守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丽水市新时代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6元,减半收取703元,由被告胡守瑶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毅 二○二一年九月十日 代书记员许潇蓉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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