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良、无锡市云波铜铝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民终57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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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民终5746号案件名称
王国良、无锡市云波铜铝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王国良;无锡市云波铜铝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民终57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国良,男,1964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平,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彦菁,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市云波铜铝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街道糜巷桥社区。法定代表人:许黎兴,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王国良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市云波铜铝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21)苏0211民初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国良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国良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牛兆祥审判员 富建文审判员 王一川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美馨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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