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碧玲、朱学为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23民初33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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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23民初3350号案件名称
姜碧玲、朱学为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姜碧玲;朱学为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023民初3350号 原告:姜碧玲,女,195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眯,浙江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学为,男,195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美丽,女,1957年8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天台县,系被告朱学为配偶。 原告姜碧玲与被告朱学为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姜碧玲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碧玲以双方已庭后调解且被告朱学为已向原告姜碧玲支付赔偿款600元为由,要求撤回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碧玲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姜碧玲负担。 审判员徐晓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黄宁 代书记员陈雯莹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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