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彩娇、蒋友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81民初9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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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81民初9421号案件名称
丁彩娇、蒋友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温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丁彩娇;蒋友富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81民初9421号 原告:丁彩娇,女,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泽国镇天皇村B区。 被告:蒋友富,男,196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大溪镇曹岙村B区。 原告丁彩娇与被告蒋友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彩娇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丁彩娇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潘勤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孙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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