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丁彩娇、蒋友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81民初942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81民初9421号
  • 案件名称

    丁彩娇、蒋友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温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丁彩娇;蒋友富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81民初9421号 原告:丁彩娇,女,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泽国镇天皇村B区。 被告:蒋友富,男,196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大溪镇曹岙村B区。 原告丁彩娇与被告蒋友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彩娇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丁彩娇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潘勤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孙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