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三春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012执1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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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012执1273号案件名称
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三春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三春;佴庆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012执127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法定代表人:周加琪,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三春,男,196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执行人:佴庆兰,女,196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三春、佴庆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申请执行人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09月13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1012执127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江龙审判员 赵 峰审判员 田鲁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秦 添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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