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鑫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02执27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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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执2790号案件名称
陈鑫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陈鑫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02执2790号被执行人:陈鑫,男,200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本院作出的(2021)湘1202刑初32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陈鑫罚金100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工商、证券无可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亦无公积金、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2021年7月27日,本院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在本市无房产登记信息。2021年8月10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了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宏华审判员 周 武审判员 银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弼仁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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