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蒋范成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3执316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3164号
  • 案件名称

    蒋范成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蒋范成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3执3164号被执行人:蒋范成,男,200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蒋范成贩卖毒品罪一案中,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103执3164号案件的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文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伍兵兵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