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李顺友等申请支付令审查支付令(2021)浙1082民督7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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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82民督723号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李顺友等申请支付令审查支付令审理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李顺友;尹菊玲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21)浙1082民督723号 申请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住所地临海市古城街道靖江中路387、389、391、3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667138841D。 负责人:徐标鸿,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敏,女,该行职工。 被申请人:李顺友,男,195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被申请人:尹菊玲,女,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申请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20年8月6日,被申请人李顺友作为借款人、被申请人尹菊玲作为保证人与申请人签订了(330101602200805)浙泰商银(小保借)字第(0077610002)号小额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50000元,借款期限自2020年8月5日起至2021年8月5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8‰,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挤占挪用贷款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申请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一切费用,保证期间自借款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借款人不如期归还借款的,申请人有权对逾期贷款根据逾期天数按合同约定利率加收50%作为罚息利率计收逾期利息。申请人于2020年8月6日向被申请人李顺友发放了50000元借款,2021年8月5日该笔借款到期。截至2021年8月30日,被申请人李顺友尚欠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611.44元、逾期利息520元,被申请人尹菊玲也未代偿。要求被申请人李顺友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截至2021年8月30日利息611.44元、逾期利息520元,并支付2021年8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的逾期利息;被申请人尹菊玲对被申请人李顺友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一、被申请人李顺友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截至2021年8月30日的利息611.44元、逾期利息520元,并支付自2021年8月3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被申请人尹菊玲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申请费359元,由被申请人李顺友、尹菊玲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阮志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潘柳颖 代书记员王佳楠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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