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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金牛粮桥农资有限公司、博乐市华农农资有限公司等夏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3执26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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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3执2695号
  • 案件名称

    新疆金牛粮桥农资有限公司、博乐市华农农资有限公司等夏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新疆金牛粮桥农资有限公司;博乐市华农农资有限公司;夏鹏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3执2695号申请执行人:新疆金牛粮桥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北路793号高地中心7楼706室。    法定代表人:马玉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苪丞,男,199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新疆金牛粮桥农资有限公司职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代理人:刘婉蓉,女,199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新疆金牛粮桥农资有限公司职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天山区。    被执行人:博乐市华农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州博乐市贝林哈日莫墩乡万泉路。    法定代表人:夏凡,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夏合江,男,196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博乐市华农农资有限公司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    被执行人:夏鹏,男,1987年5月4日出生,汉族,博乐市华农农资有限公司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    委托代理人:夏合江,男,196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博乐市华农农资有限公司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    申请执行人新疆金牛粮桥农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博乐市华农农资有限公司、夏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新0103民初73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博乐市华农农资有限公司、夏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金牛粮桥农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博乐市华农农资有限公司、夏鹏支付案款412,836.34元,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博乐市华农农资有限公司、夏鹏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博乐市华农农资有限公司、夏鹏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    2、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总对总查控、通过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实地调查等方式,查询被执行人博乐市华农农资有限公司、夏鹏名下财产,经查:博乐市华农农资有限公司无房产、无土地、无车辆、无有价证券、无保险、无大额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夏鹏名下位于博乐市联通现代中心城房产,本院已轮候查封房产手续,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夏鹏名下无土地、无车辆、无有价证券、无保险、无大额银行存款。    3、因被执行人博乐市华农农资有限公司、夏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博乐市华农农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凡、夏鹏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博乐市华农农资有限公司、夏鹏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被执行人博乐市华农农资有限公司、夏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新疆金牛粮桥农资有限公司告知上述执行进程情况,申请执行人新疆金牛粮桥农资有限公司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博乐市华农农资有限公司、夏鹏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412,836.34元及逾期利息、本案执行费6,093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博乐市华农农资有限公司、夏鹏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及报告财产,并将其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博乐市华农农资有限公司、夏鹏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及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新疆金牛粮桥农资有限公司,并听取了其意见,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杰审判员    艾海提·买买提审判员    依明江·吾买尔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乃比江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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