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沙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刚等李丽、马永杰、刘永强、赵风勤、贾卫军、宋贺娟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2021)新2924执保6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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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924执保642号案件名称
新疆沙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刚等李丽、马永杰、刘永强、赵风勤、贾卫军、宋贺娟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沙雅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沙雅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新疆沙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刚;李丽;马永杰;刘永强;赵风勤;贾卫军;宋贺娟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新2924执保642号新疆沙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贺娟、贾卫军、李刚、李丽、马永杰、刘永强、赵风勤: 申请人新疆沙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宋贺娟、贾卫军、李刚、李丽、马永杰、刘永强、赵风勤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2924民初14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被申请人宋贺娟、贾卫军、李刚、李丽、马永杰、刘永强、赵风勤价值7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现本院已保全到位700000元。至此,本案保全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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