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贤超、苏国军等刘洪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152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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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5执1527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贤超、苏国军等刘洪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张贤超;苏国军;刘洪建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15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贤超,男,196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苏国军,男,1954年11月5日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刘洪建,男,1970年2月23日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本院在执行张贤超与苏国军、刘洪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5执15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生明审判员 邵振录审判员 张萌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雷鸣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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