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良、唐建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81执18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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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81执1810号案件名称
何良、唐建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醴陵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何良;唐建华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81执1810号申请执行人:何良,男,1980年1月1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浙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唐建华,男,1973年10月月30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何良执行人唐建华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湘0281民初1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峰审判员 余向阳审判员 肖 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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