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擎天柱贸易有限公司、湖南尚义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104财保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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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4财保204号案件名称
湖南擎天柱贸易有限公司、湖南尚义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湖南擎天柱贸易有限公司;湖南尚义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袁卫君;刘友德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财保204号申请人:湖南擎天柱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9号安玺雅苑B1栋2930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MA4L4E5K9T。法定代表人:黄跃兵。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腾芳,湖南大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善成,湖南大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南尚义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岳街道雷锋大道36号宜居花园A1栋5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MA4L1HYCXC。法定代表人:刘北平。被申请人:袁卫君,男,汉族,1974年8月6日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被申请人:刘友德,男,汉族,1970年7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冷水江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擎天柱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被申请人湖南尚义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袁卫君、刘友德诉前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湖南擎天柱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尚义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袁卫君、刘友德名下银行存款3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尚义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袁卫君、刘友德名下的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湖南擎天柱贸易有限公司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对本案财产保全措施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擎天柱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尚义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袁卫君、刘友德名下的银行存款3280000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3280000元,余额方可支取;二、若被申请人湖南尚义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袁卫君、刘友德名下的银行账户上无款或余额不足3280000元,则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尚义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袁卫君、刘友德名下的其他等额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湖南尚义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袁卫君、刘友德共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吴建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陈湘桃书 记 员 任泽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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