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1] 评论[0] 编辑

曾鹏程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1执136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21执1364号
  • 案件名称

    曾鹏程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桂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曾鹏程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1执1364号被执行人:曾鹏程。刑事庭移送执行曾鹏程罚金一案,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021刑初27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庭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曾鹏程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向移送庭室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8月9日在全国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证券账户、无车辆信息。于2021年8月20日向桂阳县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桂阳县住房公积金等部门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曾鹏程其他财产状况,查询了被执行人曾鹏程其他财产状况,查询到被执行人曾鹏程无其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电话告知了移送庭室,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移送庭室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对被执行人曾鹏程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77000元,执行到位金额为77000元,剩余未执行到位金额为77000元,全案标的金额未执行到位。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移送庭室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春审 判 员  肖知平审 判 员  胡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周萍萍书 记 员  彭 凯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1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