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浩、苑团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109民初144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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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09民初14471号案件名称
黄浩、苑团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杭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黄浩;苑团委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民初14471号 原告:黄浩,男,199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被告:苑团委,男,199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本院在审理黄浩与苑团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黄浩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黄浩自愿申请撤回对苑团委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浩撤回对苑团委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黄浩负担。 审判员傅成祥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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