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安图县万丰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李月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2426执77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26执771号
  • 案件名称

    安图县万丰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李月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安图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安图县万丰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李月;李如霞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3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2426执771号申请执行人:安图县万丰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安图县明月镇新安街新安小区**门市。法定代表人:程玉峰,经理。被执行人:李月,男,1956年7月18日出生,满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安图县。被执行人:李如霞,女,195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安图县。申请执行人安图县万丰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月、李如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吉2426民初5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安图县万丰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为212,26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9月17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李月、李如霞已向安图县万丰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还款27万元;剩余款项及利息于2022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同时李月向本院支付了申请执行费3084元,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吉2426执771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审判员  于爽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翠竹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