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邓莲云、徐朝亮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1执575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21执57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邓莲云、徐朝亮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桂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邓莲云;徐朝亮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1执5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邓莲云。被执行人:徐朝亮。邓莲云申请执行徐朝亮赡养费纠纷一案,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021民初5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邓莲云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7日依法立案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徐朝亮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向申请执行人邓莲云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5月7日在全国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证券账户、有车辆信息。于2021年5月10日向桂阳县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桂阳县住房公积金等部门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徐朝亮无其他财产状况。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邓莲云,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对被执行人徐朝亮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9月2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190元,全案标的未执行到位。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邓莲云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春审 判 员  肖知平审 判 员  胡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王 斌书 记 员  陈天华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