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常洪、故城县万达金属制品厂等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1126执保5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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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126执保544号案件名称
赵常洪、故城县万达金属制品厂等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故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赵常洪;故城县万达金属制品厂;张永江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1126执保544号申请人:赵常洪,男,196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汉青,故城县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故城县万达金属制品厂,住所地故城县新开区西苑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6685748221W。法定代表人:闫俊德。被申请人:张永江,男,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申请人赵常洪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对被申请人张永江、故城县万达金属制品厂名下的财产采取了全部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21)冀1126执保544号案件予以结案。审判员 田荣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颖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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