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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常洪、故城县万达金属制品厂等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1126执保5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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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126执保544号
  • 案件名称

    赵常洪、故城县万达金属制品厂等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故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赵常洪;故城县万达金属制品厂;张永江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1126执保544号申请人:赵常洪,男,196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汉青,故城县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故城县万达金属制品厂,住所地故城县新开区西苑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6685748221W。法定代表人:闫俊德。被申请人:张永江,男,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申请人赵常洪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对被申请人张永江、故城县万达金属制品厂名下的财产采取了全部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21)冀1126执保544号案件予以结案。审判员  田荣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颖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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