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张宁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687执70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0687执700号案件名称
烟台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张宁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烟台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张宁;白惠惠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687执700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地址:烟台市莱山区新城北街1号。法定代表人:庞军,系该中心主任。被执行人:张宁,男,汉族,1980年1月15日出生,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被执行人:白惠惠,女,汉族,1982年7月23日出生,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与被执行人张宁、白惠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网络资金、证券、车辆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多次联系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立案标的223128.60元,尚未执行标的223128.60元。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的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江波审判员 王石刚审判员 宋显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林子程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温岭市新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赵君连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81民初9024号 下一篇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济盼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3执28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