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县皖兴建筑器材租赁站、安徽省琰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111民初170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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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111民初17066号案件名称
献县皖兴建筑器材租赁站、安徽省琰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献县皖兴建筑器材租赁站;安徽省琰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汪江苗案件缘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111民初17066号原告:献县皖兴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献县河城街镇伊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9084987024M。投资人:张玉臣,男,1966年1月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被告:安徽省琰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金寨南路817号安粮城市广场7幢4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2MA2RGEAF79。法定代表人:汪江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汪江苗,男,1981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献县皖兴建筑器材租赁站诉被告安徽省琰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汪江苗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献县皖兴建筑器材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省琰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汪江苗银行存款443225.4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献县皖兴建筑器材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徽省琰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汪江苗银行存款443225.4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聂爱桂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后玲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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