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赵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22执4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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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22执4155号案件名称
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赵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东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赵波;韩蒙蒙;马永响;邱瑞月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22执4155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法定代表人:张华。被执行人:马赵波,男,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被执行人:韩蒙蒙,女,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被执行人:马永响,男,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被执行人:邱瑞月,女,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本院在执行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赵波、韩蒙蒙、马永响、邱瑞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还款事项达成协议,因该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0722执4155号案件的执行。审判长 颜廷海审判员 王信甲审判员 庄宜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梦如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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