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晓飞、鞍山馥之美美容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02民初5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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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02民初5258号案件名称
路晓飞、鞍山馥之美美容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路晓飞;鞍山馥之美美容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02民初5258号原告:路晓飞,女,199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被告:鞍山馥之美美容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前进路1号。法定代表人:詹国满。原告路晓飞与被告鞍山馥之美美容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路晓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归还治疗费用8000元;2.请求判决身体治疗损伤费用2000元;3.判决鞍山馥之美美容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路晓飞在抖音平台看见此美容服务有限公司的宣传广告,于2021年3月15日预约到此公司体验,体验后支付8000元(捌仟元整)。签订合同包治愈,治疗7次之后,7月28日以南方大雨,快递运不过来为由,拖延不给治疗,8月7日到店一看,房子已退,东西搬空,找不到人,微信不回,至今一直没有回话。为维护路晓飞的人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鞍山馥之美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已经注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之规定,路晓飞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路晓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赵丽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美慧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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