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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兴德、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九谋锡矿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225执9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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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225执931号
  • 案件名称

    周兴德、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九谋锡矿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周兴德;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九谋锡矿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225执931号申请执行人:周兴德,男,1958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广西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九谋锡矿,住所地融水苗族自治县安陲乡九谋村九谋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58999426366。法定代表人:唐海峰,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莫艳,公司办公室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兴德与被执行人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九谋锡矿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较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桂0225执9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长  李炳铭审判员  余宏伟审判员  陈少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潘家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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