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昌德与郑福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29民初151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229民初1512号案件名称
张昌德与郑福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城口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张昌德;郑福平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29民初1512号 原告:张昌德,男,汉族,1966年2月27日出生,重庆市城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处英(系原告妻子),女,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被告:郑福平,男,汉族,1968年1月6日出生,福建省长乐市。原告张昌德与被告郑福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张昌德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昌德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张昌德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昌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556元,由张昌德负担。 审 判 员 贾 磊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魏 兴 书 记 员 李 浩 - 1 -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毕节中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织金县良文木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524执保708号 下一篇 王坤、武付锋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3执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