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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昌德与郑福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29民初1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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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229民初1512号
  • 案件名称

    张昌德与郑福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城口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张昌德;郑福平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29民初1512号 原告:张昌德,男,汉族,1966年2月27日出生,重庆市城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处英(系原告妻子),女,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被告:郑福平,男,汉族,1968年1月6日出生,福建省长乐市。原告张昌德与被告郑福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张昌德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昌德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张昌德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昌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556元,由张昌德负担。                          审   判   员    贾  磊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魏  兴                    书 记 员  李  浩  - 1 -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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