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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图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宁波璐品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4民初12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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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民初12214号
  • 案件名称

    长沙图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宁波璐品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长沙图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宁波璐品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12214号原告:长沙图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岳麓大道57号奥克斯广场商业及2、3、4栋15033号。法定代表人:马忠振,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顺祥,湖南大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湖南大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璐品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泰康中路746号1002室。法定代表人:朱琛。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图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璐品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长沙图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图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图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长沙图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翰旻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闫 曼书 记 员 钟烨瑾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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