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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晨晨、王连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06民初29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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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06民初2988号
  • 案件名称

    李晨晨、王连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淮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李晨晨;王连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06民初2988号原告:李晨晨,男,198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王连,男,198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晨晨与被告王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晨晨在法定期间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晨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光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秦玉萍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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