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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利、董国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民终136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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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民终13650号
  • 案件名称

    刘永利、董国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刘永利;董国嗣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终136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永利,男,1990年12月3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北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国嗣,男,1986年4月29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浑南区。上诉人刘永利因与被上诉人董国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2民初4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永利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刘永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永利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刘永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那 卓审 判 员  陈兴田审 判 员  邹明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汪芷如书 记 员  李冰焰本案裁定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人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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